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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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是司法系统中保护被告权益的重要环节。在侦查阶段,被告仍然处于嫌疑人的地位,因此他们享有一系列合法权益,其中包括与辩护律师会见的权利。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案件办理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侦查阶段是一个关键的调查取证过程,任何错误或违法行为都可能导致对被告不公平的待遇。辩护律师的参与能够有效地监督侦查人员的行为,保证其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帮助被告了解自己的权益和法律程序。嫌疑人往往缺乏对法律的了解和对其权益的认知,他们可能会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受到侵害。辩护律师会通过与被告的会面,解释相关法律条文、程序和被告的权益,使被告对自己的案件有更加清晰的认识。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还能够从被告口中获取关键证据和信息。通过与被告的交流,律师可以了解案件的细节、被告的辩护理由和可能的辩护策略。这将有助于律师制定合适的辩护策略,并为被告争取最有利的结果。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是为了确保辩护权的实施。辩护是被告的合法权益,辩护律师有责任为被告提供法律援助和辩护服务。通过与被告的会面,辩护律师可以与其建立密切联系,深入了解案件,并为被告提供适当的法律建议和指导。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是司法系统中一个必要而重要的环节。通过这种会见,被告可以享有法律援助和辩护,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辩护律师也可以从被告那里获取必要的证据和信息,为案件的处理提供有力支持。辩护律师的参与不仅有助于提高司法公正,也有助于确保被告获得公正和公平的审判。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

法律主观:犯罪嫌疑人被关押进看守所,只有辩护律师才可能会见。《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法律客观: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这就是说,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开始以“辩护人”的身份出现。在此阶段,除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外,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并未作限制性规定。只要有辩护律师身份,就有权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不需要检察机关的批准,会见时检察机关也不应派员在场。在会见的谈话内容上,只要是依法履行辩护职责所需要的都可以谈,不受限制。还可以与犯罪嫌疑人通信,其通信内容亦不应受到检查和随意扣押。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询问案件事实,听取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犯罪嫌疑人所述和《起诉意见书》所述事实有出入的,辩护律师要询问清楚,即使是细节上的出入。(2)核对有关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询问犯罪嫌疑人有无新的人证、物证和证据线索。(3)告知其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诉讼权利义务。如,在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对其讯问时,其自己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有自我辩护的权利,要求重新鉴定的权利,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申诉的权利等。(4)询问案件有关情况。询问其已被羁押的期限、办案人员对其是否有刑讯逼供、变相拘禁等违行为、随案有无被扣押、冻结的财产等等。根据前述会见所了解的内容,辩护律师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对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或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应建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若犯罪嫌疑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辩护律师可以代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若随案有扣押、冻结的财物,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予以解除。若羁押期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则可代犯罪嫌疑人要求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若办案人员有刑讯逼供、变相拘禁等违法行为,可以代为控告。

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时

法律分析: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1、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2、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的权利;3、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4、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三十三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第三十四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第三十五条 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

可知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公安机关不得监听不得录音。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看守所

1、法律依据不同。2、性质界定不同。3、羁押对象不同。4、法律监督不同。

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看守所的任务是依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的人犯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保障安全;对人犯进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卫生;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看守所是个中转站,法院审判、定刑之前,犯人所暂时关押的地方。正常情况下,有个法定期限,被拘押者在看守所只做短暂停留———要么很快释放,要么很快判刑转往监狱服刑了。 看守所是各级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设立的临时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场所。 它的职责是担负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管教育工作,并执行剩余刑期不满一年的罪犯的刑罚,和执行被判处拘役罪犯的刑罚。 它的主管机关是相应的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在看守所均设有派驻机构,专门进行法律监督。拘留所是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条例和相关规定而设置的羁押场所,由公安部门统一负责管理,拘留所是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设置。 拘留所羁押的是受行政拘留处罚的人,所以拘留所是国家行政羁押机关。拘留所羁押的对象是治安拘留的人以及法院决定司法拘留的人。拘留所最多只能拘留15天。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

法律分析: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规定如下:

(一)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二)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四)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五)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规定如下:

(一)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二)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四)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五)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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